2017.06.17 修訂刑法典性犯罪獲立法會通過
|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刑法典》法案,主要修改《刑法典》中有關性犯罪部分,當中包括把接觸式非禮定為刑事罪行,以及加大保護未成年人。議員黃潔貞不滿今次修法沒有把語言性騷擾入罪,雖然政府解釋語言上的性騷擾可以用侮辱罪提出起訴,但現實中很多語言的性騷擾根本無法用侮辱罪入罪。她希望政府未來提出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法,並建議透過行政法懲治,加大性騷擾防治工作。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修改《刑法典》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副局長張涵等列席會議。
新增非禮罪須為身體接觸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介法案時指出:是次修改內容包括對性犯罪消除性別區分;明確強迫他人忍受「口交」和以物件插入陰道和肛門的行為等同強姦罪;完善及填補現行刑法典中對性脅迫罪的處罪缺陷;回應社會多年訴求新增性騷擾罪、非禮罪;新增與未成年性交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以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法案進一步明確新增罪狀性騷擾罪,即非禮罪的構成要件,首要是騷擾,其次是構成他人,且必須是性方面性質,以及必須是身體接觸,釋除了社會擔心容易觸犯法律的疑慮。法案並對未成人的保護跨出了一大步,把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的犯罪定為公罪。法案建議法律公布後滿60日生效,委員會提醒政府加強普法工作,特別是在法律生效前,提醒市民小心在互聯網因誤傳兒童色性物品而觸犯新法律。
黃潔貞籲訂性騷擾防治法會上,議員黃潔貞指出:性騷擾具有多樣性,法案只是將身體接觸性的性騷擾納入其中,對防治性騷擾並不全面,對一些非身體接觸或語言上的性騷擾行為,根本無法透過今次修改《刑法典》法案作出處理。雖然政府解釋語言上的性騷擾可以用侮辱罪提出起訴,但現實中很多語言的性騷擾根本無法用侮辱罪入罪。她冀未來盡快訂定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規範要更全面,透過行政處罰加大對性騷擾的防治。
議員陳美儀則關注法案第166條「對兒童的性侵犯」問題,質疑該條罪狀是以公罪抑或半公罪論處,她敦促政府未來參照家暴法,把性侵犯兒童同樣列為公罪,全面保護兒童。
張涵回應指,當局修法時未有改變其半公罪性質,即以半公罪論處。但在第172條第2款關於「告訴」進行修改,如被害人未滿16歲,且檢察院認為提起告訴對被害人利益有幫助,將主動提起相關程序,毋需由家屬主動提起。
(2017.06.17 市民日報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