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 書面質詢—修改法律加強邊境檢驗打擊毒品犯罪

本澳近年不時發生各類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數字不斷上升。相信與不法分子窺視本澳有關毒品犯罪的刑罰較輕,加上入旅客增幅驚人的特點,把本澳視作輸入及轉運毒品平台,使毒品犯罪的數目進一步上升。如本年5月份有毒販利用本澳優越的地理條件作為中轉站,案件中破獲近五十五公斤高純度可卡因,市值超過一億元。反映販毒人士的運毒手法越趨隱閉,當中體內藏毒更難以發現,為警方緝毒造成不少的挑戰。

根據最新檢察院司法年度統計資料顯示,毒品犯罪起訴個案更出現逐年遞增的現象,由2009/2010年度的219宗至2011/2012年度的386宗,上升率超過76%;而2013年首三季罪案數字,「販毒案」同比上升94.7%[1]。現時世界各地對於涉及毒品犯罪的嚴重罪行,多以無期徒刑或死刑等重罰[2],[3],反觀本澳的刑罰相對較低,有關販毒或製毒等極嚴重的罪行,最高的刑罰一般只為15年[4],若行為人是透過犯罪集團或黑社會作出有關的事實,所定刑罰亦只是把最低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在相互比較之下,無疑本澳的犯罪成本明顯較低,加上地理條件優越的情況下,本澳容易被用作國際毒品的中轉站。

故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司法警察局自2011年9月在駐澳門國際機場辦公室內設置了一台X光人體掃描機輔助緝毒工作,成功打擊部份的人體運毒案件[5]。然而,至近日當局才於日前啟用了外港客運碼頭的人體掃描機[6],當中歷兩年多的時間,請問當局於其他口岸的相關器材,可於何時投入運作?除了引入先進的設備外,當局可有其他方案,打擊不法之徒以本澳作中轉地販運毒品?
  2. 本年8月份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司法警察局長黃少澤促社會討論修改毒品相關法律,而法務局亦稱會交禁毒委員會討論。請問當局有關的進度為何?可有建議修法,提升毒品犯罪,特別是販運毒品的刑罰?

[1] 2013年11月16日,澳門日報,A1版,「首三季販毒案同比升九成半」;

[2] 根據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英,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英
者,一經定罪一律被判死刑;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為同一國家轄下不同的司法系統,定有《危險藥物條例》,規定製造、販運危險藥物的原物物質及產製品者,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與高額罰款;

[4] 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5] 2013年7月15日,澳門日報,A7版,「X光人體掃描毒販無所遁形」;

[6] 2013年11月28日,澳門日報,A1版,「 外港碼頭設X光機緝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