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7 書面質詢—促母乳餵哺立法
|科學驗證,母乳餵哺是餵養嬰兒最健康的方法,世界衛生組織更建議母親可持續餵哺母乳至孩子兩週歲。日前有澳區廣東省政協委員表示,國家衛生部的目標至2020年,內地0至6歲小孩的純母乳餵哺率,期望由現時的30%增至50%[1]。近年澳門政府大力宣傳推廣母乳餵哺,再加上去年年初出現的奶粉荒事件,餵哺母乳的母親較前增加。本澳衛生局在2011年表示,本澳0至4個月的小孩,持續餵哺母乳比率只有22%。
有不少母親反映,產假後因工作及其他的因素影響了母親持續對嬰兒餵哺母乳。工作方面的影響表現,在於目前勞動關係法中沒有對女性員工給予餵哺母乳的權利,在公眾地方餵哺母乳會受到歧見,以及在企業及大型的公共建築物內未見有必須設立哺乳室的相關規定等,在法規上未見充分支持母親餵哺母乳,對餵哺母乳的母親帶來不便。
查看鄰近地區的資料: 中國國務院在2012年4月,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當中第9條規定“對餵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餵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餵乳時間。[2]而台灣地區的《性別工作平等法》[3]第18條和《勞動基準法》[4]第52條,亦有類似的規定。此外,為了維護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為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提供無障礙哺乳環境,於2010年底“台灣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訂立了《公共場所哺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5],明確標示了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共場所,應設置哺乳室供民眾使用。最新民間資料顯示,全台灣的公共哺乳室更多達2480間[6]。加上台灣在2010年通過了《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7],進一步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為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提供無障礙哺乳環境。對於違反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予以處罰。而香港亦於2009年2月發出有關《商業樓宇提供育嬰間設施》[8]的作業備考和《育嬰間設置指引》[9],把設置育嬰間規定作為所有中至大型商場專案的投標要求。
反觀本澳,只有公務員、澳門大學及理工學院的人員通則中,作出了規定“以母乳哺育子女之母親,在每一工作日有權缺勤一小時,直至該子女滿一周歲為止。”。然而,對於上述合理缺勤的規定,本澳勞工法中並沒有加以仿傚,讓全澳的女性僱員得到保障。對於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更缺乏了維護她們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及缺乏哺乳室。為了大力支持及推廣母乳餵哺和完善相關法律以作保障,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 早於1995年本澳公務員通則已規定,每一工作日有權缺勤一小時,以便餵哺母乳[10];而中國及台灣等地區亦訂立類似法規,為餵哺母乳的母親提供法律上保障,是廣受本澳及鄰近地區所認同的。請問當局可有計劃把有關的規定,納入《勞動關係法》中,讓全澳女性僱員得到同樣的保障?
- 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是城市文明的標誌,也是保障婦幼權益的重要體現。而本澳作為一個國際旅遊休閑城市,卻一直未有就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訂立法規,致使本澳多年來在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的數量卻寥寥可數,突顯了本澳在城市發展的過程中,缺乏了對婦幼權益的關懷及重視。請問當局會否考慮訂定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的法規,並承諾盡快完成有關法規的修訂,讓婦女哺乳的需要得到重視?
- 當前國家衛生部把提升純母乳餵哺的比率,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請問當局會否加以仿傚,以提升本澳純母乳餵哺的比率,並作為未來的工作重點?若當局無意立法保障居民母乳餵哺的權利,請問當局有何措施,以確切提升純母乳餵哺的比率,讓本澳達到國家訂定的目標?
[1]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新聞,粵政協澳區委員提案加強推廣母乳2014.01.14 14:04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3]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法
[4]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基準法
[5]台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法規資訊,《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6]哺乳室育嬰情報網站
[7]台灣衛生福利部網站,
http://www.hpa.gov.tw/Bhpnet/Web/HealthTopic/TopicArticle.aspx?No=201110070005&parentid=201110060009
[8]香港屋宇署,《商業樓宇提供育嬰間設施》
[9]香港勞工及福利局,性別主流化經驗分享個案,推廣母乳育嬰和在政府建築物及公眾場所增設育嬰設施
[10]印務局,第23/95/M號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