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7 書面質詢—修改《道路交通法》改善醉駕情況

本澳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是居民最痛恨的馬路殺手,然而醉駕事件近年卻有上升趨勢。根據治安警察局最新公佈的數據,今年一月至二月涉交通意外中明顯屬於醉駕交通意外的,被驗出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的私家車司機有十二人,同比增一倍,當中有多起傷亡事故[1]

醉駕相當於危險駕駛,極有可能威脅無辜者的生命安全。本澳醉駕事故呈上升趨勢,與相關部門對醉酒駕駛的處罰力度不夠,阻嚇力不足有關。本人認爲應加大處罰力度治理這個馬路殺手,並真正做到“醉駕入刑”,保護市民大衆的生命安全。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醉酒駕駛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的規定,任何人被驗出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時,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此外,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構成“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判監五年和兩年。

而對於可能影響全部道路使用者的“醉駕”行為,則是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六條「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處理。但居民普遍認為實踐上述規定中的“以罰款代刑”,對肇事者起不了阻嚇作用。如年前發生在施拿地馬路發生的私家車自炒交通意外,肇事女司機被法院判“醉駕”罪成,被判以三個月徒刑,准以九千元罰金代刑,禁止駕駛一年[2]

社會普遍認為以罰金代刑處理醉駕,只會令駕駛者輕視醉酒駕駛的嚴重性,使得醉駕處罰難以形成真正的阻嚇力。而之前有議員就“違例駕駛扣分制度”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書面質詢,當局回應時指出會積極與相關專屬部門保持緊密溝通及聯繫,因應日後負責建立該制度的單位之要求,將有關資料進行收集及分析,作出必要的配合並提供警方專業意見[3]。即意味著如當局需要改變醉駕可以以罰金代刑,以及引入“違例駕駛扣分制度”,則需要修改《道路交通法》以至相關的刑事法律。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請問相關專屬部門對於改變醉駕可以以罰金代刑的做法,及引入“違例駕駛扣分制度”的研究進度如何?
  2. 請問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所指的相關專屬部門,對於改變醉駕可以以罰金代刑的做法,及引入“違例駕駛扣分制度”的意向和工作時間表如何?
  3. 在相關的法律未修改前,當局有什麼措施打擊醉駕,提升道路安全?

[1] 澳門日報,2014年2月5日,A01版,交諮委冀檢討法例遏醉駕

[2] 澳門日報,2013年2月5日,B05版,女子醉駕停牌罰九千

[3]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對何潤生議員2013年11月1日書面質詢之回覆, 批示編號87/V/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