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5 書面質詢—促當局平衡醫患權益,保障良好醫患關係

早前涉及兩名醫生被刑事起訴的醫療事件。自法院的判詞公開後,消息指該兩名觸犯“過失傷害罪”,對此,不少醫療人員對此事極為關注及憂心,醫療團體亦相繼發聲表態;市民對此事亦有不同的理解,事件不單對醫患關係造成影響,更對醫護人員構成更大的工作壓力及影響未來醫療服務。

本澳醫療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都會盡力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但消息指是次事件中兩名醫生觸犯“過失傷害罪”,而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兩名醫生“具有特殊的謹慎義務的專科醫生,就不能排除其過失了。”,令不少醫護人員擔憂未來病人來到看病,“專科醫生一定要醫好病人,如果專科醫生醫不好病人,就沒有盡到謹慎義務原因,傷害病人的身體完整性,就是犯刑事罪。”,醫療業界擔心未來會否連其他醫護人員都會面對類似的情況呢?醫療人員即使在診療過程未有違反一般醫療規則的情況下,亦可能犯上刑事的風險,這樣對於他們來說會帶來極大的精神壓力。

醫護界認為這個個案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會影響醫護人員未來醫療行為取態的原則性問題,即醫護人員會否要求求診者進行過量或不必要的檢查,以此來體現其謹慎義務。其實,現時已經有病人指醫護人員“少少事,什麼都要查,樣樣都要錢,到底有無需要”的質疑,當出現今次的個案後,相信上述的情況只會令醫療人員更提高警覺,防範性醫療只會有增無減,遂之整體醫療成本亦會上升,加重市民及社會的醫療負擔,這樣對居民的個人健康,以致對公帑的使用都沒有好處。就此未來醫患雙方將如何取捨有關的治療及檢查呢?怎樣對病人來說才是最合理呢?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請問政府有關部門會否對本個案引申出來的法律問題,向公眾及業界進行解釋?到底怎樣才是符合有利於病人診斷而作出的醫療行為原則,又不會被指沒有盡到謹慎義務而需負上刑事責任;讓醫患雙方明白當中的權利與義務。
  1. 在本次事件出現後,令本澳一眾醫護人員擔憂自己可能會因為工作關係,負上刑事責任,而引發醫護人員對求診者進行過量或不必要的檢查,以此來體現其謹慎義務,請問當局可否訂定引指,讓醫療人員避免出現上述的情況?
  2. 對事件中同一醫學鑑定書,醫護界與法律界的見解存在差異,若放任差異的存在,將形成社會矛盾,不利於醫療事業的長遠發展。請問政府在處理觸犯《刑法典》的醫療事件時,如何處理法律界與醫護界在理解和認知上的差異,未來如何解決相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