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5 書面質詢—立法保障母乳餵哺權益

世界衛生組織認為:「母乳是嬰兒健康成長及發展的理想食物。餵母乳也是完整生產過程的一部份,對母親的健康也有重要意義」。母乳是嬰兒營養的完整來源,而且嬰兒易於消化;母乳可以減少過敏、減少乳糜瀉、糖尿病及嬰兒猝死症的風險。對母親的好處有:幫助子宮收縮、減少乳癌、重性憂鬱障礙及骨質疏鬆症風險,也可以增進母子鏈結等優點 [1]

近年本澳衛生局亦表示一直致力推動母乳餵哺工作。衛生局根據衛生中心母乳餵哺狀況紀錄,母乳餵哺率由2003年55%提升至2014年88.73%,推廣的成效顯著 [2]。從實際上,母乳媽媽會反映儘管母乳餵養有很多的優點,但母親決定是否要餵母乳時都會受社會支持、社會接納及個人健康等因素影響。其中本澳設有哺乳室的的場所也寥寥可數。對於在職母親來說,只有公職部門才有法規保障上班時提供餵奶鐘,私人機構缺乏法規保障,未能為母乳餵哺提供友善的環境,令本澳有意持續餵哺母乳比率偏低。

從數據顯示,曾餵哺母乳的人數達八成多,母乳餵哺率從2003年至2014年提升了33.73%。但持續餵哺母乳6個月的比率衹有兩成多,反映本澳只在推廣母乳餵哺上成效顯著,但對於確保持續餵哺母乳上卻成效不彰。對於專家建議「在出生後一小時即可哺餵母乳,前六個月只餵母乳,之後餵母乳以及適合小孩年齡的副食品,一直到二歲為止。」[3]仍存差距。因此,當局有必要透過立法方式,加強本澳哺乳室構建工作,以及保障私人機構女性員工有哺乳時間,籍以營造友善的餵哺母乳環境,從而提升本澳持續餵哺母乳的比率。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在立法確保哺乳室建設上,政府於去年12月表示: 政府現正著手制訂指引或法律,規定公共場所需設有哺乳室,並研究限制奶粉廣告,推廣母乳餵哺 [4]。請問當局在有關的工作中,會否仿傚外地的做法,規定根據公共場所面積必須設有相應面積的哺育室,以及明確規模哺乳室的設備要求?對於在社區設立哺乳室有什麼規劃?
  2. 當局在2014年回應本人的書面質詢時,指在《勞動關係法》為餵哺母乳的女性僱員提供保障方面,預計於2014年提出具體方案 [5]。但2014年早己過去,有關的回應早已落空,而且近年《勞動關係法》的修改框架上,亦沒有涉及有關的建議,可見當局未能切實要求勞工事務局回應廣大婦女的訴求。請問衛生局會否切實要求把上班時提供餵奶鐘加入《勞動關係法》中,從法律層面保障母親餵哺母乳的權利?
  3. 請問當局未來將如何進一步推廣餵哺母乳及支援餵哺母乳的媽媽?

[1]. 台灣母乳哺育教材指引手冊,http://www.ccgh.com.tw/PT2/upload/center/201506151058_0_%E5%8F%B0%E7%81%A3%E6%AF%8D%E4%B9%B3%E5%93%BA%E8%82%B2%E6%95%99%E6%9D%90%E6%8C%87%E5%BC%95%E6%89%8B%E5%86%8A.pdf

[2]. 2015年8月3日,市民日報,澳門母乳餵哺率較十年前增33.7%

[3]. 同1

[4]. 2015年12月4日,市民日報,衛生局擬規定公共場所設哺乳室

[5]. 衛生局對議員質詢之回應,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05/2014/14-0686c_14-009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