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3 書面質詢—促儘早修訂採購法

日前,審計署發表《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調查的外判服務》審計報告,報告表示部份本澳公共部門在執行第122/84/M號法令時,存在過度引用免除招標的條款,以供應商具備相關能力、經驗及專業知識所以直判或屬特殊緊急的情況等,跳過公開招標的程序待問題,反映公共部門存在著認知不足和執行上偏離了法律原意的情況 [1],居民質疑政府如何確保公帑運用得宜。

公共部門的採購及批給服務都是為改善居民的生活,因此為了提升公共部門的工作效率,故第122/84/M號法令第七條規定,少於七十五萬元的招標可免於招標,其原意是提升公共部門的行政效率,平衡了監督和效率的需要。然而,法令在1989年曾作出修改,但金額上限並沒有改變,以至今天有關的金額上限,仍然維持在30年前的水平。根據統計年鑑資料顯示,1984年本澳人均GDP為26,333澳門幣,但至2014年已上升至713,514澳門幣,增幅達27倍。而鄰近地區香港的規定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第三章規定:“就物料、服務及收入合約而言,限額為143萬元,以上需要進行招標程序。 [2]”,反映與本澳物價相近的香港在有關服務合約的招標金額限制,也較本澳高出近一倍。

由此可見,在現時社會環境和經濟發展有根本性改變的前題下,繼續沿用30年前訂定的金額標準,根本無法應對現時的實際需要。加上自回歸以來,廉署已揭發多宗公共部門採購服務出現不規則的個案 [3],當中多是公務人員濫用職權,不按正常程序進行工程批給或設法讓項目規避上級批核。對此,政府有必要正視問題,盡快修改相關法律,確保公帑資源得到合理的運用。尤其要加強審查機制,令問題能及時被糾正,同時還要加強有關項目的透明度,讓公眾能監測採購項目的情況。

近日政府表示修訂採購法會分兩部分,先著手修訂採購銀碼,接著整體修訂全部法律 [4];但翻查資料政府早於2014年已表示會啟動相關工作,只是修訂法案遲遲都未能出台。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2014年政府在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已啟動採購法例的檢視及研究修訂工作 [5],請問當局目前有關採購法的研究進度為何,有否為修法提供清晰時間表?
  2. 現時免除公開招標規定的金額沿用超過三十年,政府亦表示會著手修訂採購銀碼。但社會大眾對合理運用公帑的訴求日增,十分關注政府將會以怎樣的準則,釐定採購銀碼。請當局向社會大眾說明相關準則,未來如何確保準則能「合法和合理」?
  3. 請問當局將如何加強監管,避免採購法金額修改成為公帑資源濫用的源頭,杜絕無謂的浪費及濫用職權所衍生的不合理使用公帑現象?

[1]. 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第39頁

[2]. 香港政府採購的招標程序,第三章,招標程序,http://www.fstb.gov.hk/tb/tc/docs/spr_chapter3_c.pdf

[3]. 2002年廉政公署年報第24頁、2004年廉政公署年報第23-25頁、
2009年廉政公署年報第15頁、2011年廉政公署年報第16頁

[4].2016年1月28日,澳門日報,A01版,政府着手修訂採購法

[5].2014年10月24日,澳門日報,A07版,財局研修公共採購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