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1 書面質詢—促及早完善立法,加強規劃和管理本澳水域
|去年十二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明確了澳門的水域管理範圍,改變了澳門長期以來沒有自己的水域,僅能夠按習慣水域管理範圍進行管理的情況。新的水域管理範圍,對於本澳的民生事業發展、治安管理和未來的發展規劃都提供了巨大的助力,體現了中央對本澳發展的支持。但這舉措在賦予本澳機遇的同時,亦對特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帶來了不少挑戰。
過去,本澳由於沒有自己的水域,導致缺乏相應的水域管理系統和法律體系。而回歸後,政府及各部門在開展涉及水域管理方面的工作和製作組織規程時的處理辦法,往往都基於1999年12月20日簽發的第275號國務院令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的表述 [1]。這使得現實中存在一些的法律空白和司法爭議,也使相應的立法活動無法開展、停滯不前。因此,此次中央明確劃定本澳水域範圍,為本澳開展水域管理的相應立法工作提供了基礎,也將立法提上更加緊迫的日程。
此外,針對與有管轄權水域相關的旅遊產業和民生項目的規劃,亦應當受到特區政府的重視。一方面,未來如何合理開發、規劃和利用來之不易的水域管轄權,把握中央“一帶一路”政策優惠,最大程度的發揮澳門區位、文化、經濟方面的優勢,促進經濟穩步轉型和多元化發展,構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區域商貿服務平臺”和打造海洋休閒產業等項目都與水域密切相關,都需要政府提前做好準備及規劃。另一方面,水域管轄權的取得對民生改善,治理內港水患、發展水上公共交通等都有積極意義。
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如何合理利用相關部門過往多年來習慣水域上的執法經驗,全面的、客觀的、具有未來眼光的開展立法工作,依法治澳,是本澳政府現階段應當著重準備和開展的工作。因此,針對取得管轄權水域進行管理和規劃,做好法律保障,具客觀的現實要求,亦是主動把握機會,推動發展的良好契機。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 為完善本澳水域管理規範,除2015年12月已生效的《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訂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規範》和《海上傾倒疏浚物管理制度》三項行政法規外,政府有否進一步的立法研究或立法計劃?如果有,請問進度如何?
- 請問政府將如何合理利用和開發管轄權水域,對於上述的民生項目和旅遊產業將如何規劃?
[1].《迎接中央授予水域管理權消除法律真空》,http://www.waou.com.mo/news_a/shownews_hary.php?lang=cn&id=5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