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2 書面質詢—再促儘快修法規範外傭市場
|多年來澳門僱主在聘請外籍家傭時,面對著很多不同的問題,如技能質素參差不齊,揀工、懶散和博炒;甚至出現偷竊及虐兒等。雖然,相關的行政當局多次表明會研究和檢討有關法律,包括《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核准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以及相關的出入境條例以規管家傭,糾正亂象。但至今以上工作卻沒有實質性的進展,當中修改《核准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更拖拉多年
當局雖然在2013年曾修改家傭過冷河的制度,期望遏止家傭博炒轉工的現象。但由於僱主批文或護照有效期等情況,有外傭在受聘後兩個月內便不再續約,逃避過冷河制度的規管。縱然,上述問題在人資辦推出自動續期後,已經得到一定的舒緩,但大部分外僱以家傭工作作為留澳尋找其他工種工作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徹底解決,令家傭市場無法穩定,對外傭僱主來說甚為不利。因此,有意見認為應參考外地的做法,外傭在完成一份合同後,如果要受聘於另一名僱主,都必須先返回原居地,再重新申請入境。
更有外傭僱主反映現時經常有外傭到勞工局投訴僱主,指僱主違反勞工法,導致不少僱主被處罰,“不識法”是僱主違法的主因。但須知道,大多數家傭僱主只是一般打工仔,而家務工作的工作場所與一般企業亦不同,兩者在各方面都存在根本性的差異。僱主與僱員在發生勞資糾紛後,一般企業尚可用出勤記錄、電子監控系統等方法,證明錯不在僱主。但家務工作勞動關係的勞資糾紛,大多僱主難以提供證據,最終吃虧的多數是僱主。現時,外傭市場不穩定及亂象不斷,結果都由家傭僱主承擔。當局到底有沒有反思和檢討為何有眾多僱主“不識法”?到底是僱主故意違法,還是法律無法回應現時實際的需要,平衡雙方權益?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 請問當局,現時《聘用外地僱員法》及《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等法規修改進度為何?而有關法規修改將於何時完成,請問當局能否對公眾承諾其具體落實的時間表?
- 外傭僱主在聘請外傭時,根本無法得知外傭的質素,有意見認為本澳應建立外傭資料庫,或參考香港會根據過往歷任僱主對外傭的評價,決定是否批准外傭簽證申請程序。令有問題的外傭被剔除出本澳的家傭市場。請問當局可否因應家傭的特殊性,修訂家傭留澳續期條例及立法獨立規管家傭?
- 在兩年前,政府已承諾會跨部門研究堵塞「以旅客身份入境」的法律漏洞,但一直都沒有新消息,請問當局有關的研究,到底有何成果?何時落實堵塞「以旅客身份入境」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