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9 書面質詢—促儘早實現器官捐贈

人體器官摘取主要分為自活體摘取及自屍體摘取兩種,其中自屍體摘取,按現行法律規定是以腦死亡作為自屍體摘取器官作捐贈的先決條件,但過去多年來一直沒有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以致未能從屍體摘取器官;衛生局亦指在器官捐贈、摘取和移植方面,由於必需考慮捐贈的用途、是否存在適當受益人、進行移植的條件等眾多因素,故暫未具備條件提供有關服務 [1]。而近日行政長官簽署批示公佈腦死亡定義,為本澳一直停滯不前的器官捐贈帶來一線曙光。

實際上要在本澳實施捐贈、摘取及移植人體器官,受制於市民觀念、醫務人員技術水平和醫療配套設備等現實因素制約。儘管本澳早在1996年及1998年,透過訂定《制定以捐贈、摘取及移植人體器官及組織為目的之行為所應遵守之規則》及《規範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所指之死後捐贈人紀錄(REDA)及捐贈人個人卡之發出》,制訂了規範器官移植及捐贈登記制度的框架,但多年來當局一直沒有著手制訂一套完整的器官移植機制和資料庫,而相應的登記制度、捐贈系統和配套規範的制定更幾近空白。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當局指未來本澳器官捐贈主要是透過中央登記系統作為平台,為捐贈者和等候移植者進行登記和配對,請問當局預計有關的資料庫、器官捐贈及移植制度的構建,將於何時完成?
  2. “腦死亡定義”批示將在180日後正式生效,請問當局何時才能實施器官捐贈、摘取及移植人體器官等服務?
  3. 鄰近香港的器官捐贈卡或器官捐贈同意書兩者皆俱法律效力,但只要直系家屬反對,醫生都不能從死者身上移走任何器官。即在任何情況底下,器官移植都必先要徵得直系家屬的同意後才會進行 [2],這影響了捐贈器官的成效。加上,近年香港願意捐贈者人數呈下跌趨勢,當中有小組研究指出大部分港人要保留全屍、家人反對、年紀太輕認為情況不切身,以及年紀太大認為不合適捐贈等觀念 [3],亦降低了捐贈器官的意願。請問當局未來主張建立怎樣的捐贈制度(自願或默示同意制度),以及如何提升市民對器官捐贈的意願?

[1]. 書面質詢回覆,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05/2015/15-1073c_15-0872.pdf

[2]. 香港醫學會網頁,器官捐贈常見問答,http://www.hkma.org/chinese/care/bfaqdonaset.htm

[3]. 香港特區行政區政府資訊中心網頁,加強市民了解有助推廣器官捐贈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11/20/P2015112005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