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20 書面質詢—關注樓宇滲漏問題

樓宇滲漏問題礙於有關法律滯後,令問題難以解決。有部份居民更要通過司法訴訟,花上數年時間作跟進處理,完全無法為遇到樓宇滲漏的居民解決燃眉之急,反而長期困擾著這些居民生活。

針對有關情況,政府表示透過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為居民提供協調及技術檢測,輔助尋找滲漏源頭,以便居民盡快進行維修;法務部門將透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簡化程序,以解決執法人員入屋難問題;並透過積極推動大廈業主舉行分層所有人大會及成立其管理機關,以及訂定《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籍以完善樓宇管理制度,令樓宇定期維修保養更為市民認同及得到執行,屆時將進一步研究引入強制驗樓制度。[1]

但現時由於中心工作量大,人手短缺,加上法例未有適時更新,受到法規所限,公共部門亦無權進入私人空間,即使有第三方找出滲漏的問題的歸責方並提供具公信力的證明,仍需透過司法機關作處理,令跟進處理工作困難重重,費時失事,在效率及成效上未能符合居民期望。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針對現時處理樓宇滲漏問題入屋難的問題,政府回應指法務部門將透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簡化程序,以解決執法人員入屋難問題。請問當局目前有關修改進度為何?
  2. 現時即使能確認滲漏問題的歸責方,但若歸責方不配合,問題也難以得到處理,而且維修處理費用追討存在困難,兩者都須透過法院作判定及民事索償,過程複雜費時,往往令滲漏水問題長期陷於膠著的狀態,令受影響單位人士苦不堪言。請問當局未來將如何簡化有關處理程序,讓問題能在短時間內解決?
  3. 隨著《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獲得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顯見樓宇管理制度正逐步完善,請問當局何時引入恆常性驗樓和維修的相關制度,以加強大廈的恆常性維修保養,從而減少樓宇滲漏問題?

[1] .書面質詢回覆,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05/2016/16-0106c_15-13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