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書面質詢—促設法提高社協討論效率

近年社會變化急速,很多法律及制度無法回應社情改變,急需修改。特別當涉及勞資權益時,更需要交由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下稱社協)進行討論,讓勞資雙方取共識後,才能送交立法會進行立法。但不少交付社協討論的法規,往往需時甚久仍未取得共識,以至有關修法和改革工作停滯不前。

從社協網頁顯示,如《非全職工作制度》法案、討論《勞動關係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之修訂、有關職業介紹所條例之修訂等的法規及履行國際勞工標準第144號公約的規定等,由2013年起至2016年,一直存在於社協每年工作計劃內。再者,如事關全澳居民退休保障的社會保障供款提升問題,同樣由2013年起在社協每年的工作計劃中,但至今會內勞資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共識,至今年3月,政府才表示,即使雙方沒有共識,政府會在今年主導作出決定。單是一個供款比例就需要社協討論多年時間,但仍未取得共識,反映社協在就問題難以達成共識時,可能會讓問題無限期拖延,令問題陷於膠著狀態,無法適時回應社會需求。而面對《勞動關係法》這類涉及更多勞資權益的問題,令人憂慮社協需要用更長的時間作出討論,質疑社協未能有效發揮應有的協調作用,拖延社會政策的制訂工作。

再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15條的規定,特區政府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和僱員團體三方代表組成的諮詢協調組織,若勞資雙方所持的不同意見,特區政府應致力收窄當中的分歧,但多個進入社協的討論的法規多年未能取得勞資雙方的共識,難以體以特區政府當中收窄分歧的作用。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對交社協討論的問題設立期限,提高討論的效率,從而加快本澳修法及修制,儘快讓法規及制度回應社會及居民的需要?
  2. 除考慮為社協討論設置時限外,政府代表應要發揮收窄勞資分歧的作用,但過去政府代表無法體現收窄分歧的作用,請問未來政府如何設法增加政府代表在社協中,收窄勞資分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