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7 律師議員認性騷擾定義狹隘

政府就修訂《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內容展開公衆諮詢。出席電台時事節目的議員黃潔貞和律師何金明都認為諮詢文本中“性騷擾罪”僅強調身體接觸,而不追究語言、圖像等形式的性騷擾太過狹窄,建議將語言性騷擾等列為私罪。當局則稱刑事規管是最後手段,是否納入刑事規範,需要謹慎和聽取社會意見。

民事追討過程繁複

多名聽衆均認為政府對“性騷擾”的定義過於狹隘,即使語言上的性騷擾可透過侮辱罪處理,但民事追討過程繁複,未能有效保障受害者。

何金明相信有關“性騷擾”的定義可以更優化。目前《刑法典》已有條文規定,對未滿十四歲之人說猥褻話,將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可處最高三年徒刑。若僅保護未滿十四歲的兒童,但將十四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成年人等全部“去刑事化”,恐怕導致法律前後不一致性。

政府曾指出未曾將語言性騷擾納入法律規管的原因,是搜證困難,“有法等於無法”。但何金明並不認同,任何一種犯罪要舉證量刑都很困難,但不能忽視其現實需求。倘將來科技上或其他手段可作搜證,但今日已排除語言性騷擾不屬刑事,不敢苟同。建議將語言性騷擾等列為私罪,讓希望“唔怕出錢打官司”又想維護權益的受害人,可循刑事追究施害人責任。

諮詢期至二月下旬

黃潔貞擔心倘不將語言納入性騷擾罪,語言侮辱和性別歧視將繼續惡化,職場上的語言騷擾,對生活造成影響,對人格、心理造成創傷。澳門沒有性別歧視的投訴機制,希望是次修法作出考量,專責部門處理性別歧視問題,促進社會進步。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承認“性騷擾”範圍廣泛,多次強調對是否將語言性騷擾訂罪持開放態度,諮詢過程中亦可再檢討完善。有關修法的諮詢文件至二月二十二日結束,當局早前表示將舉辦兩場公衆諮詢會,張涵稱安排場地後將盡快公佈。

2016.01.07 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