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4 黃潔貞:性騷擾定義應更明確更廣

「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由去年12月23日起至今年2月22日諮詢兩個月。特區政府建議把性騷擾納入《刑法典》,明確把有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列為半公罪,最高判囚1年或最高罰款120天;若非禮行為是利用與被害人的等級關係或勞動的從屬關係則刑幅加倍。立法會議員、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副理事長黃潔貞認為,把性騷擾納入《刑法典》是填補現在《刑法典》中性犯罪章節所缺乏的一部分;同時,她建議性騷擾定義應該更明確更廣。

諮詢文本的修訂方向有6個,包括性犯罪不區分性別,檢討性犯罪的公罪或半公罪和加強保護未成年人。文本建議性騷擾罪指違背被害人的意願,身體的性接觸,惟語言性騷擾不納入範圍。刑罰方面,最高判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若非禮行為是利用與被害人的等級關係或勞動的從屬關係,例如老師和學生、上司和下屬或受害人未滿16歲等則刑幅加倍。

語言亦應納入非禮行為

黃潔貞對是次法改局提出《刑法典》性犯罪的6個修訂方向大致表示認同。而把性騷擾納入《刑法典》是填補現在《刑法典》內性犯罪章節所缺乏的一部分。她指,現時非禮是納入侮辱罪進行相關起訴,同時受害人需要自己聘請律師等,她認為在處理非禮個案上被害人比較被動,處理上更會讓受害人覺得不合理及不公平,同時亦不能起到阻嚇作用。

她又表示,若《刑法典》有相關刑法及罪名,始終是一個罪名,某程度上受害人在追究時能有一定保障,起到阻嚇作用。現時諮詢文本是初步諮詢,她建議除身體接觸需要納入非禮行為外,無論是語言或其他行為上或意識上的不適當行為都希望將之納入非禮行為,但當局則表示上述情況在取證方面會有一定困難。惟黃潔貞仍希望性騷擾定義應該更明確更廣。另外,她亦建議,除了刑事外,亦應該有非刑事的方式進行起訴,這樣對婦女群體的保護會更大。

黃潔貞認為,把性騷擾納入《刑法典》用於處理現時無法處理的案件及個案,能讓受害人可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作出適當追訴。除此之外,她又稱,一些無法處理的案件在立案程序中,因不是按性犯罪方式及程序處理案件,會令受害人產生不良好感覺,受害人在第一步就無法得到保護。

若將來把性騷擾納入《刑法典》,所有程序都按性犯罪方面處理,當中已有對受害人初步進行保護的工作,能避免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

2016.01.04 市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