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5 黃潔貞:性騷擾僅身體接觸太單一
|政府計劃修改《刑法典》,從法律上堵塞非禮、性騷擾等“性犯罪”行為的缺口,立法議員、婦聯副理事長黃潔貞認同修法方向,但新增的性騷擾罪僅規範“身體接觸”的性方面行為太過單一,應充分考慮其他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考慮設立專門的公共職權部門有效跟進個案。
涉未成年人宜公罪
婦聯一直促請當局全面檢討《刑法典》的性犯罪條文,此番終於獲得回應,反映政府重視和關注防治性犯罪行為。黃潔貞總體認同法改局提出的修訂方向,包括全面檢討性犯罪行為的定義、刑幅和規範對象,循“非私罪”方向修訂“非禮”及“性騷擾”犯罪,以及將涉及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條文提升為公罪,反映政府吸納社會和議員的建議。
性騷擾罪是否全面?黃潔貞指出,文本引入新罪狀“性騷擾”,反映現行刑事監管不足,但把“性騷擾”等同於性方面的身體接觸行為,似乎過於單一。“性騷擾”具有多樣性的特點,非禮只是性騷擾的一種。以香港為例,性騷擾指“如任何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便會構成性騷擾,當中包括作出不受歡迎而從性方面獲取好處的要求。”其具體行為可體現為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擁抱、親吻或觸摸)、盯著看或擠眉弄眼、摩擦別人的身體、不斷追問別人的私生活、做出使人反感並涉及性的手勢、說出與性有關的言論或笑話、展示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等。
引入傷害程度影響
她建議性騷擾定義應更廣,明確不同的騷擾行為,把全部性騷擾行為刑事化。若當局不把身體接觸以外的行為納入性騷擾範圍,則應考慮設立專門的公共職權部門,處理涉及性別歧視和性騷擾問題,讓這些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個案得到有效跟進,打擊性別歧視及性騷擾行為。性騷擾的刑事告訴權,她接受以“半公罪”界定性騷擾罪,當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時,以“公罪”處理。
文本亦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等新類型罪狀,黃潔貞呼籲當局和社會多討論。如草案建議“取得及持有”未成年人的色情相片和影像屬刑事化,但在互聯網時代,即使不下載亦能觀看有關的相片,那麼當局如何判斷“故意取得或持有”?性騷擾方面,要確定是否具有犯罪意圖不容易,但可以加入行為對受害者的影響及傷害程度,把法律的規範定得更準確,避免“執法難”。
2015.12.25 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