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6 書面質詢—促交代幼童早期療育的發展

本澳目前的特殊教育制度是根據7月1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的《特殊教育制度》為基礎,為因體格、感官、心理、情緒及社會方面之特徵,而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教育。鑑於此法令生效至今已有18年,隨著社會變遷和教育的發展,部分條文已未能配合現時特殊教育的發展需求,有必要作出修訂,以進一步為特殊教育學生提供適切的教育及服務 [1],為了配合修訂特教法,當局於年初進行了諮詢。

由於透過「早期發現」、「早期介入」為發展遲緩的0至6歲幼兒及家庭,提供符合其需要的“早期療育”服務,對預防或減少兒童成長發展的遲緩情況,減輕家庭在療育過程中壓力的重要性。但本澳目前早期療育的進展未如理想,故在其諮詢建議中指出要擴大評估及轉介服務對象的範圍,應包括3歲或以下幼童,且統一由教育行政當局負責特殊教育學生的評估及轉介工作。

然而,當局在修訂《特殊教育制度》諮詢總結報告的回應指,根據《綱要法》第18條第5款規定,特殊教育就學年齡範圍為3周歲至21周歲,教育暨青年局將與衞生局及社會工作局研究構建一站式的評估及支援中心的可行性,以完善為特殊幼兒的評估及轉介機制,以及為特殊需要人士提供具連貫性及便捷性的評估及支援服務 [2]。不過,當局未有正面回應一站式評估及支援中心的服務對象會否包括0至3歲幼童;而且現時並非全數學齡前的幼童都會進入學前訓練機構,當遇上表徵不明顯或輕微發展遲緩的個案,可能會令幼童錯過黃金治療的時機。不過,當局未有正面回應一站式評估及支援中心的服務對象會否包括0至3歲幼童;而未進入學前訓練機構的學齡前幼童,更容易錯過黃金治療的時機。

此外,本澳的語言治療師、職業治療師及物理治療師人資多年來持續緊張,影響本地評估和支援服務的發展,一直以來教青局已透過助學金及培訓課程改善人資不足的問題,但當局仍然決定機構可提出輸入外地治療師作短期補充,反映問題未解決。

為了進一步瞭解本澳在兒童早期療育的發展,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總結報告中指為0至3歲幼童進行評估和提供服務是衛生局及社工局的責任,但同時教青局、衛生局及社工局將研究構建一站式的評估及支援中心。請問這是否意味著未來一站式評估及支援中心將會突破舊思維,把0至3歲的幼童都歸納為服務對象,以達到「早期發現」、「早期介入」,達到“早期療育”的目的?
  2. 當局回應議員質詢指已成立了“早療服務跨部門工作小組”[3],負責為有特殊需要的嬰幼兒提供專業評鑑及適切服務 ,請問“早療服務跨部門工作小組”至今的工作成效為何?如何做到讓幼童在發現、評估及跟進方面能獲取無縫的銜接服務 [4]
  3. 除了物理治療師公會明確表示未來回流的畢業生及現時的物理治療師基本滿足需求外,可以不引入外僱 [5]。請問當局未來公共行政部門及社會服務團體對語言治療師和職業治療師方面的人資需求情況,以及短期引入外僱治療師的進度為何?

[1]. 教育暨青年局,修訂《特殊教育制度》諮詢總結報告,第4頁

[2]. 教育暨青年局,修訂《特殊教育制度》諮詢總結報告,第14頁

[3]. 教青局對議員質詢之回覆,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05/2015/15-0749c_15-0594.pdf

[4]. 教育暨青年局,修訂《特殊教育制度》諮詢總結報告,第16頁

[5]. 2015年7月13日,澳門日報,B05版,外僱治療師宜訂退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