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0 書面質詢—促儘快落實家事調解制度

據澳門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離婚個案有1,308宗,按年上升11.6%,而當中透過訴訟離婚更較2013年同期上升接近3倍 [1]。現時本澳法院在處理婚姻關係的相關案件時,因各種原因導致案件需長時間才能作出判決,即使近年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投入運作,有關的情況得以好轉,但仍然難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參考了很多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可見,透過法院處理婚姻關係、撫養權、以至夫婦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雙方為家事對薄公堂,也並非最理想的做法。因此,很多國家或地區在訴訟爭議訴諸法院前都會引入家事調解機制,用以處理涉及婚姻或扶養權的案件。而且在專業的家事調解員協助下,促進雙方自願透過調解制度解決家庭爭議,亦有助舒緩法院離婚案件的壓力。

在年初的施政報告中,提到政府有意在澳門引入家事調解制度及相關法規 [2],而法改局局長也指家事調解的引入將有助緩解法院離婚訴訟等民事案件的數量 [3],社工局更已派員前往香港就未來開展家事調解制度進行培訓 [4]

社會已經肯定當局主動引入家事調解制度,但近月以來,仍未見對外公佈相關工作的進展。而且,對於本澳現有的家庭服務而言,家事調解是一項新的事物,其中涉及司法、公共及社會服務的資源,有必要通過多方面的協調,建立一個協作機制,儘早讓居民和社工瞭解家事調解制度,甚至主導或協助民間社服機構開辦家事調解員的培訓課程,讓本澳的家事調解服務得到推廣和落實。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規定,雖然法官對申請訴訟離婚的夫婦應試行調解,但與當局現時引入的家事調解是有所差異的。而家事調解對於雙方當事人、其子女和社會都能夠帶來好處,在當局引入“先調解、後訴訟”的相關規定後 [5],為了提升雙方以調解解決爭議的意欲,請問當局會否透過資助作為誘因,鼓勵大衆多使用調解機制?
  2. 訂定家事調解員的服務資格,規範其資歷和義務等,並只允許經培訓並獲得資格認可的家事調解員進行調解工作,是建立家事調解制度,甚至是建立其他調解制度的基礎,在建立完整的家事調解制度和家事調解員的資格方面,請問當局現時的進展為何?
  3. 請問當局在建立家事調解制度後,會否主導或協助民間社服機構開辦家事調解員的培訓課程,以滿足社會對家事調解制度的需求?

[1]. 審計暨普查局,2014年統計年鑑,表2.8,離婚登記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一四年財政年度工作總結”,第19頁

[3]. 2015年3月27日,澳門日報,B02版,當局明年試行家事調解

[4]. 2015年3月29日,A03版,家事調解最快年底試行

[5]. 2015年3月17日,市民日報,政府明年試行家事調解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