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9 黃潔貞倡設家事調解中心
|結合社服介入輔導發揮更大支援作用
婦聯認同政府在今年施政中引入家事調解機制,協助有家庭糾紛人士和平合理地處理問題。鑑於現時仍在籌備階段,當局必須建立多方面的協調,形成協作機制。建議仿效港灣地區設立調解中心,結合社會服務介入輔導,發揮更大的社會支援作用。
近年離婚案趨升
據統計局資料顯示,一四年離婚案有一千三百○八宗,按年增加一百三十六宗。回顧近十年的離婚數字,除了○八年錄得下降外,至今仍呈上升趨勢,去年離婚率較前年上升近一成二。立法議員、婦聯副理事長黃潔貞指出,現時本澳法院處理婚姻關係的案件時,需較長時間才能判決。即使近年“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投入運作,緩和有關情況,但仍然難以回應社會需要。
黃潔貞認同政府在今年施政中引入家事調解機制。指出不少國家或地區已較早引入相關制度,處理涉及婚姻或扶養權的案件。家事調解是一個和平協商過程,由專業調解員以中立持平的態度,協助有家庭糾紛人士和平、合理地處理問題,例如離婚或分居的善後安排,包括子女安排、撫養權、子女生活費、配偶贍養費、財產分配及子女探視等。鼓勵問題雙方良性溝通,縮窄分歧,以達至雙方妥善的協議,可減少家庭問題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創傷及情緒困擾,讓雙方均能履行父母職責、繼續親子關係,重建新生活。
建多方協作機制
她指出,婦聯早於一三年已向當局建議於現行制度中引入家事調解概念。家庭問題往往涉及家庭內的情況,家庭事件具有非理性與流動性的特質,當事人意志往往會隨着情緒轉變而反覆不定,不像財產關係可以明白確定當事人的意思。因此,若想藉一般訴訟程序劃一處理,只會增加當事人之間對立。兼且,法律處理有其局限,有時甚至可能讓雙方立場更激化,亦加重司法行政的負擔。
參照鄰近地區的經驗,香港早於一九九七年着手研究及引入制訂家事調解機制,協助解決婚姻訴訟問題。黃潔貞認為,鑑於澳門仍在計劃推出的階段,除法律專業外,尚須結合社會工作、心理、輔導、諮商、調解及精神醫學等專業知識與人員,從個人、家庭、法院到社會整體一併作深入、專業的通盤考量,有必要建立多方面的協調,形成協作機制。建議政府仿效港灣地區與民間社團合作的方式,設立調解中心,減低由政府公權力調解為當事人帶來的心理壓力,結合社會服務介入輔導的角色,從而發揮更大的社會支援作用,為實現家庭和諧、社會共融建立更有效的支持基礎。
2015.04.09 澳門日報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