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0 書面質詢—促當局在法律修改前,積極保障消費者權益
|近年本澳消費者對保障消費權益的意識逐步提高,但礙於現行法律和消費者委員會的職能有欠完善,加上現時消委會在推動消費權益保障方面以宣傳教育為主,令消費者長期處於弱勢的地位,甚至面對權益受損而有冤無路訴的情況。雖然當局對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進行檢討,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仍不斷的發生,居民對此極為關注。
日前,據報章報導指有居民在展銷會購買到以次充好,貨不對辦的“海味”後,到消費者委員會尋求協助,但當局第一次回覆產品為真貨,便把求助者推卻,至其後求助者再尋求消委會協助,消委會經再作跟進的化驗後,竟回覆表示有關產品是真貨,但疑經過漂白加工 [1]。這樣的回應方式,無疑令求助者質疑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態度欠積極,對當局保障消費者權益失去信心。
此外,近期本人接獲居民反映指現時網絡營銷或展銷場推廣的商品,經常存有虛假陳述或不實的廣告說明,甚至在實體店中消費時,亦沒有正確提供貨品的有關訊息。例如有本澳店舖代理或經私下售賣的飲用水處理器,聲稱可以將一般食水變為有神奇功效的飲用水,對健康有特別益處、甚至可改善長期病患;食肆餐牌上的食物相片與實際出品有很大的差異等。上述例子中,飲用水處理器早在多年前,鄰近地區的政府部門、外地的國際權威組織和專家,就多種食水處理器發表意見:指沒有足夠的科學證據支持有關食水處理器對健康的功效,即有關售賣人的聲稱是缺乏科學根據,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2]。
在2013年10月1日起,內地實施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標籤說明書管理規定》,要求涉水產品標籤和說明書中不得標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功能,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圖形以及與生活飲用水無關的內容,如“鹼性水”、“活化水”、“富氧水”、“功能水”等內容 [3]。再者,消委會早在去年已得知本澳有涉及推銷電解水機的情況,但僅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產品前應諮詢專業的意見 [4]。由此可見,當局甚少對商品的說明和廣告進行主動跟進,顯示當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上,欠缺積極性。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 日前,報章報導中可見,事件中的海味產品以次充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涉及食安問題。而消委會檢測部門於初次進行有關的檢測時,未能發現問題,但經居民反覆求助,在有關部門開展多次的檢測後,才發現食品有不正常的情況。請問當局有否對此事進行檢討?處理事件手法是否恰當?目前對於居民投訴產品有問題時,當局會如何進行檢測?
- 對於有居民反映在本澳出現推介宣稱有益健康,但卻未能提供充分科學證明的食水處理器,在市面或私下販售,請問當局曾接獲多少有關的投訴或求助?或有否收到鄰近地區的通報?
- 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在進行修改,但上述的情況,正無時無刻地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在相關法律未完成修改前。請問當局有何實施措施,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若對於產品宣傳手法存在不實或虛假陳述,消委會將如何處理?
[1]. 2015年3月23日,力報,01版,《展銷商劣行,澳婦決周旋到底》
[2]. 2006年7月14日,香港消委會,《選擇》月刊357期,《神奇水機健康聲稱備受質疑》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衛辦監督發〔2013〕13號,《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標籤說明書管理規範》
[4]. 消費者委員會,《澳門消費》,第248期,P22,消費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