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社工局正草擬「社服機構預防性騷擾及性侵害指引」
|法務局代局長梁穎妍就立法會黃潔貞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一、有關質詢第一點內容
特區政府一直關注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致力預防和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行為,保障他們在安全環境下健康成長。
特區政府於二0一七年修改《刑法典》以進一步完善並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尤其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對於是否調整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刑罰幅度,以及規定不可緩刑等,因任何刑罰的設定必須顧及本澳整體刑事制度的協調性,特區政府認為應在法律層面作深入研究論證,並持續關注有關預防和打擊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執行情況,以審慎考量有關修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有關質詢第二點內容
現行法例並不妨礙僱主可要求新入職的僱員提供《刑事紀錄證明書》作為行為品格的審查基礎。而對於一些從事與未成年人及無能力行為人接觸頻繁的職業的人員,例如私立補充教學中心的協調員及教學輔助人員、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人員、社會服務機構牌照申請人及醫療人員等,現行法例亦已要求相關人士須具備品德操守、良好品行的證明,或特別要求不可干犯某種性質的刑事罪行。相關人士以上述用途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時,身份證明局會依法登載申請人倘有的犯罪記錄於其《刑事紀錄證明書》上。
基於此,就構建性罪行公開紀錄制度方面,由於有關制度可能與本澳現時設有的刑事紀錄制度重疊,且亦涉及個人隱私的處理等問題,在現行已有適當機制的情況下,必須審慎考量設置有關制度的必要性。
三、有關質詢第三點內容
關於非肢體接觸的騷擾行為的刑事化問題,二0一七年修改的《刑法典》引入了「性騷擾罪」,將涉及性方面身體接觸的騷擾行為(「非禮行為」)刑事化;經法案審議過程中與立法會充份討論,並綜合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制度,沒有將非肢體接觸的騷擾行為刑事化。刑法作為最後介入手段,必須謹慎考慮其修法對本澳整體刑事處罰制度的影響,現階段未考慮將言語騷擾行為納入刑事規管範圍。現時,倘若言語等非接觸的行為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或別人對他人的觀感時,便可構成「侮辱罪」,行為人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此外,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透過「澳門婦女發展目標」跨部門工作小組提出加強對性騷擾和性侵害受害人的支援,以及加強宣導「自身保護」的觀念。早前婦兒委亦拜訪司法警察局就兒童保護和預防性侵等工作交換意見,推動保護兒童的工作。
目前,社會工作局正草擬《社會服務機構預防性騷擾及性侵害指引》,並透過協調會議與多個政府部門、醫院、駐校輔導機構、民間社會服務機構等共同優化處理被性侵個案的流程,減低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就兒童的不幸個案,社會工作局、衛生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亦會因應個案需要,協調後續的輔導支援。
今年,社會工作局聯同社會服務機構開展接近五十項有關「家庭性教育」的活動,內容圍繞教育兒童保護自己身體及求助方法,提升家長對孩子進行性教育的知識及技巧,以及向教職員提供識別及處理兒童性侵犯的培訓,共接觸及培訓約五千人次。」
立法議員黃潔貞書面質詢如下:
一、面對近年性侵犯未成年人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犯罪個案大幅增長的情況,請問當局會否考慮再次修改《刑法典》,加強對兒童性侵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規定涉及對兒童性侵犯罪的案件不可緩刑?
二、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不少國家及地區實施了披露性罪行紀錄制度,讓提供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士服務的僱主查詢準僱員的性罪行定罪紀錄。請問當局會否研究或參考有關做法?
三、隨社會對於婦女兒童保護意識的提高,以及日常生活中實際存在非肢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請問當局如何為非肢體接觸的性騷擾受害者提供協助及進行追究?未來會否就相關行為「刑事化」開展研究及諮詢?
取自2022年1月12日華僑報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