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6黃潔貞倡訂退休年齡制度
|議員黃潔貞提出書面質詢,主張建立法定退休年齡,避免以”無理解僱”辭退高齡僱員。並要求當局交代會否研究就退休年齡後再就業提供相應的法律與配套措施。
黃潔貞指,澳門現行法律並沒有對退休年齡作明確定義,但由於大部分社會福利與保障制度如領取養老金、敬老金、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以至長者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優惠都是以六十五歲作為分界線,而部分制度則能申請提前至六十歲領取。因此,六十歲或六十五歲成為社會上企業與居民一般認定的退休年齡,不過上述年齡只是社會約定俗成產生,並非法律規定,令執行上容易出現糾紛或模糊情況。
現時本澳僅有公職人員的法律制度中,才有明確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為六十五歲,並對確定終止職務時有法定的補償機制。對於一般私人企業與職位,由於是依《勞動關係法》規定,當中並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定義,即使企業有自定退休年齡限制,但最終亦只能以”無理解僱”的方式與賠償辭退高齡僱員,原本退休屬於一個正面的人生新階段,但因法律所限需以”無理解僱”方式處理,反而令不少僱員產生因為”老”而會被”炒”的負面感覺,亦無助勞資和諧關係的提升。
對此,她質詢當局未來會否研究在《勞動關係法》或相關勞動法律中為退休年齡與退休等相關行為制定清晰定義,避免以”無理解僱”辭退高齡僱員影響了和諧的勞資關係?
隨着人口老齡化、長者高齡化趨勢持續,社會對”銀髮就業”有一定需求,加上國家”十四五”規劃亦提到要穩妥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為此,當局在研議法定退休年齡制度上,除了要有法可依,能否制定適時根據社會與經濟情況調整,兼具科學化與靈活性的標準與配套?為配合本澳”銀髮就業”的需求,未來除了法定退休年齡制度外,會否研究就退休年齡後再就業提供相應的法律與配套措施?
取自2021年12月16日澳日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