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14政府暫無意把言語性騷擾入罪
|
法務局長劉德學回覆議員黃潔貞提出、檢討與優化有關性犯罪法律的書面質詢時表示,一七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了”性騷擾罪”,但在審議過程中,政府與立法會曾充分討論言語騷擾行為,並參考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制度,即通常是透過非刑事方式處理言語騷擾行為。同時,考慮到現行《刑法典》已規定了”侮辱罪”,一旦言語騷擾行為符合侮辱罪的規定,行為人須承擔刑責,故未將言語騷擾行為納入現行”性騷擾罪”中,現階段亦未考慮修法。
劉德學提到,為保護青少年免受性侵害,警方去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於線上或派員前往各校舉辦三十八場”預防性侵及求助方法”專題講座,逾三千五百名學生、教職工及家長參加。
司警局設有專人及專門的工作程序處理涉及性侵和性侵兒童的案件,並根據案件情況及受害者或其家長、監護人的意願,聯絡社工局跟進及提供協助。當被害人為女性或未成年人時由女警與其接觸並筆錄,以照顧被害人的心理情緒。負責處理的警員需定期接受專業培訓,不斷強化處理技巧。
劉德學稱,政府一七年修訂《刑法典》時引入了”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兩項新罪狀。加重刑罪方面將被害人的年齡界限由未滿十四歲調升至未滿十六歲。
同時,為加強在刑事程序保障被害人,主要修改了檢察院基於被害人未滿十二歲而依職權開展訴訟程序的規定,將年齡界限調升至未滿十六歲。修改是政府經深入考量並顧及整體刑事制度的協調,且實施時間尚短,認為現時未需要調整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刑事規定。
建立性犯罪者資料庫方面,劉德學指出,由於其可能與現時設有的刑事紀錄資料庫重疊,且涉處理個人隱私,須審慎考量是否適當,並需社會達成共識。
取自2021年5月14日澳門日報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