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8促提高涉未成年人場所職員監管

近日,司警再公佈一宗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案件,一名補習中心男導師涉嫌性侵四名小學女童,引起社會嘩然並強烈譴責。由於有關案件再次涉及未成年人經常接觸到的教育場所和人員,引起社會及家長們對有關場所安全的關注。

事實上,學校、補習社、持教機構及托兒所等在內的場所,都是未成年人經常接觸且停留時間較長的地方,理應對場所安全與人員的道德規範有更高要求。綜觀現時涉及未成年人場所人員監管的相關法例及措施,部分要求並不嚴格,例如學校、補習社等教師雖然要提交刑事紀錄(俗稱行為紙),但並未明確要求每年更新,罰則亦低,托兒所員工錄用甚至未有相關法律規定,只能靠機構自行設定條件及人員自律。另外,由於本澳部分刑事紀錄在滿足一定條件後亦可申請“司法恢復”(俗稱洗底),對於犯罪者即使已“洗底”,但是否仍適合擔任上述場所的人員,社會亦有不同意見。

為更好地保護兒童免受性侵,本人建議當局可參考內地或香港的做法,研究推出類似性犯罪定罪紀錄查詢的機制,又或建立性犯罪者資料庫,要求會接觸與未成年人有關工作的求職者或僱主,能在雙方同意下申請或查詢相關紀錄。

此外,亦要儘早完成有關《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通則》及《社會服務設施發牌制度》的修法,加強對入職托兒所、補習或持續教育等人員的品德要求,增加上述機構人員入職及每年都要定期提交刑事紀錄的制度,提高罰則增阻嚇力,以及將托管中心納入相關法律的監管範圍中。

取自2020年11月2日力報C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