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30黃潔貞關注家事調解制度進展

議員黃潔貞表示,當局稱近年積極開展家事調解員的培訓,但據了解使用相關服務個案並不多。她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當局回應有否曾進行過相關統計,當中透過社工局和民間社服機構進行家事調解的個案數分別為何?成功調解的有多少?未來對於推廣家事調解又有何規劃?另外,對於當局一五年承諾會構建一套適合本澳的家事調解制度,但現時僅有民商事調解制度正在法務局的內部立法程序,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推動有關工作並進行立法?

曾積極培訓調解員

黃潔貞提到,家事調解是一種專門為家庭當事人雙方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去化解問題,讓一般家庭糾紛可透過調解處理矛盾,避免演變成家暴個案;而一些面臨離婚個案亦可能得以修補關係,又或尋求共識避免以訴訟離婚處理,維護社會與家庭和諧,減少法院興訟的途徑。此舉在內地及香港已有多年的使用經驗,但本澳至現時仍處於起步階段。

近年特區政府先在一五年的施政報告中指出與相關部門共同探討及籌備在本澳推行“家事調解”計劃,而社工局也曾積極開展家事調解員的培訓。但據曾受培訓並已開展調解服務的調解員反映,很多時候即使調解成功,但礙於現時未有建立家事調解的法律制度,調解結果並無法律效力,調解後簽署的協議(如子女生活照顧、經濟安排等)須進行公證,倘若後續雙方不遵守,又將再次回歸民法規定處理,失去了快捷處理家庭糾紛的意義,容易令接受調解人士對調解協議的作用產生疑問,這亦影響市民使用調解的意願。

民商調解不含家事

事實上,政府早在一五年回覆她質詢時表示會引入調解制度構建法律框架,可惜的是,去年底法務局長卻指會先制訂民商事的調解制度,暫不包括家事調解在內。近年離婚率上升,等待訴訟離婚時間漫長,對雙方都很折騰;另外,家暴法中提到的修復性措施,即是通過上述提到的調解修復關係,但調解制度一直受到拖延,無疑會令家暴法在執行上產生缺位。

取自2019年7月30日澳門日報B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