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26黃潔貞促言語性騷擾入罪

議員黃潔貞關注日前有女下屬疑被上司強姦事件,譴責嫌疑人利用職權侵犯女事主,更拍攝作案過程,及後以公開片段威脅女事主多次就範。認為未來政府應完善相關法律,設立專責部門跟進職場性騷擾行為,保護女性免受傷害。

她指出過去有接獲一些涉及職場性騷擾的求助,但礙於現時本澳未有專門針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和專責公共部門,亦只能根據個別個案情況,建議求助人報警或提起訴訟,對保障婦女免受職場性騷擾存有不足。

黃潔貞指一般性騷擾行為多數有一個演變過程,先由言語或文字的性騷擾,進展至肢體接觸,或者強迫性行為。因此,在法律上為婦女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才可以防範和阻嚇職場性騷擾問題的發生防微杜漸。

黃潔貞稱“刑法典”在一七年修改涉及性犯罪的條例時,把強迫他人口交及肛交納入強姦罪的定義中,以及加以規範肢體接觸的性騷擾等性犯罪行為,令女性面對被非禮時,包括發生在職場的肢體接觸性騷擾行為,可以公權力追訴。不過當時政府沒有接納把非身體接觸(例如言語或文字)行為,定為性騷擾罪,令部分以非身體接觸實施的性騷擾個案,較難追究,或要受害人以自訴起訴,不利於打擊性騷擾行為。

參考港、台做法,除了在法律上明確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亦把言語或文字的性騷擾行為,如向他人說出與性有關的事情或提出性要求,都列為性騷擾;而且分別有專責部門跟進涉及這類性騷擾的求助個案。建議政府應該把非身體接觸的言語性騷擾納入性騷擾罪的規管範圍,甚至加強處罰職場性騷擾行為,以及設立專責跟進部門,提升阻嚇力。

此外,呼籲婦女當面對職場性騷擾時,必須向行為人明確表明自己不接受有關行為,並盡量避免與行為人獨處。其次要記錄所有曾發生的事情、日期時間和地點,在安全情況下及早報警求助。

取自2019年4月26日澳門日報C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