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16 黃潔貞促審視家暴案定義

司警公佈,去年接報涉家暴的案件有一百○四宗,但僅兩宗成功立案,認為受害者被持續虐待才屬家暴。

議員黃潔貞書面質詢時回顧立法歷程,指現行“家暴法”的定義中,並沒有“重複性”或“持續性”的規定,質疑局方的解釋與當初的立法原意會否有差異,冀局方跟進明晰立法原意。

黃潔貞表示,司警去年公佈涉家暴的案件,僅有兩宗成功立案。但社工局的中央登記系統,去年上半年已有三十二宗登記,兩者何以出現較大落差,外界不得而知。但涉及家暴行為卻未能以“家暴法”立案檢控,容易令社會產生疑問。

與局方說法有異

黃潔貞引述司警解釋,“法律有明確規定,為對受害者身體、精神或性進行持續性虐待,才屬家暴。”然而,回顧“家暴法”立法歷程,政府討論時早已將重複性的普通傷害才屬於家暴的定義,調整至只要家人間作出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已屬家暴,並沒有“重複性”或“持續性”規定。

當時,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的意見書亦明確指出,“即使只實施一次又或者非重複性實施者,也可損害家庭暴力罪所保護的法益。”她認為法案的立法原意與現時局方指的“持續性虐待才屬家暴” 的說法明顯有區別。

黃潔貞稱,“家暴法”立法後,許多嚴重家暴個案被揭發與檢控,反映法律能起到打擊與阻嚇的作用,但亦有部分家暴個案最終只能以恐嚇、普通傷人等檢控,無法以家暴成罪,可能令有關個案的跟進支援出現缺位。

檢控低難以入罪

現行“家暴法”規定,三年內須制訂審視法律執行情況的報告。而社工局正就報告向各部門收集意見。家暴檢控數字低,是實務或舉證上較難以“家暴法”檢控,還是不同部門對“家暴法”理解有異,實有必要藉檢討之際深入檢視,為家暴受害者提供最大保障。

另外,黃潔貞關注最終未能以家暴成罪的個案,又或較輕微的家暴行為,社工局有否建立追蹤與跟進機制,了解他們的家庭狀況變化,避免演變成嚴重或持續性家暴?

取自2019年2月16日澳門日報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