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4 書面質詢 關注《家暴法》的執行及檢討工作
|上月,司警公佈2018年全年接報涉及家暴的案件總數有104宗,但當中僅有2宗以家暴立案,當局解釋是由於“法律有明確規定,為對受害者身體、精神或性進行持續性虐待,才屬家暴” 。然而,單以社工局去年底公佈的“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統計,僅上半年已登記32宗 ,兩者間何以出現較大的落差,外界不得而知,但對於涉及家暴行為卻未能以《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作立案檢控,容易令社會產生疑問。上月,司警公佈2018年全年接報涉及家暴的案件總數有104宗,但當中僅有2宗以家暴立案,當局解釋是由於“法律有明確規定,為對受害者身體、精神或性進行持續性虐待,才屬家暴” 。然而,單以社工局去年底公佈的“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統計,僅上半年已登記32宗 ,兩者間何以出現較大的落差,外界不得而知,但對於涉及家暴行為卻未能以《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作立案檢控,容易令社會產生疑問。
事實上,回顧《家暴法》立法歷程,政府在討論時早已將重複性的普通傷害才屬於家暴的定義,調整至後來只要家人間作出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已屬家暴,並沒有“重複性”或“持續性”規定。而當時第一常設委員會的意見書亦明確指出,“即使只實施一次又或者非重複性實施者,也可損害家庭暴力罪所保護的法益”,這與現時當局指“持續性虐待才屬家暴” 的說法明顯有所區別。誠然,《家暴法》立法後,許多嚴重家暴個案被揭發與檢控,反映法律能起到打擊與阻嚇的作用,但亦有部分家暴個案最終只能以恐嚇、普通傷人等檢控,無法以家暴成罪,可能令有關個案的跟進支援出現缺位。現行《家暴法》規定3年內須制定有關審視法律執行情況的報告,而社工局正就有關報告向各部門收集有關意見 。家暴檢控數字低,到底是實務或舉證上較難以《家暴法》檢控,還是不同部門對《家暴法》的理解有異,實有必要藉此檢討之際,對上述問題作出深入檢視,為家暴受害者提供最大的保障。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目前確定是否屬家暴個案主要由社工局界定,再由治安警和司警檢控。但即使社工局定性為家暴,在本人接觸的個案及當局提供數據顯示,只有一些重複和嚴重性的暴力行為才會被《家暴法》檢控,其餘只能以恐嚇、普通傷人等立案。請問社工局與執法部門間有否就此問題作出研究與協調,了解其成因為何,為《家暴法》的檢討提供依據?
2. 對於現時相關部門指,“實施過程行為對受害者身體、精神或性進行持續性虐待,才屬家暴”,這與當初的立法原意有所差異。請問當局能否作出跟進,明晰有關立法原意及措詞,避免社會出現錯誤認知?未來有何持續的宣教措施,加強社會對《家暴法》的正確認知?
3. 採用《家暴法》和以其他罪名立案檢控,無論在施虐者的刑罰(如《家暴法》被判刑者可強制命令參加家庭暴力特別預防計劃或接受心理輔導等附加刑),以及受虐者的後續跟進措施(如支援服務的社團成為輔助人、修復性措施等)上皆有分別。為此,請問當局對於最終未能以家暴成罪的個案,又或較輕微的家暴行為,有否建立追蹤和跟進機制,了解他們家庭狀況的變化,避免演變成嚴重或持續性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