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13家庭成員施暴應以同罪按程度量刑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規定,社工局須在法律生效3年內(今年10月)制訂法律執行情況報告,議員黃潔貞表示,倘出現傷勢嚴重而沒有被定性為家暴的個案,政府未必能依法向受虐者提供足夠支援,故建議政府針對家庭成員間的家暴,以同一項罪名,按不同程度量刑處罰。

輕微個案施虐者應強制輔導早前司警公布2018年全年接報涉及家暴的案件總數有104宗,僅有兩宗以家暴立案;對於有意見認為以家暴檢控施虐者的數字偏低,黃潔貞表示,以《刑法典》其他罪名檢控,一定程度起到阻嚇作用。但實施一次的家庭暴力傷害,即使不是重複性,都應視為家暴,而傷勢嚴重但沒被定性為家暴的個案,未必能按法律向受虐者提供足夠支援、保護;在醫療費用墊支方面,受虐者未必可獲衛生局免費醫療及向施虐者追討。

她表示,未來檢討《家暴法》時,政府需要分析家暴案件未能入罪的原因,她建議,屬於家庭成員間的施暴,政府應以同一項罪名,按不同程度去作出量刑、處罰,不致將家暴個案排除在外;倘屬輕微,未達至刑事處罰的個案,她建議對施虐者強制輔導,或採用其他行政手段干預,透過社工調解,將未演變成家庭暴力的行為提前預防及介入。

勵苑讓懷疑個案受害人暫住社工局須在法律生效3年內制訂法律執行情況報告,黃潔貞建議政府分析家庭暴力中央登記系統的個案,包括家暴成因,以及將未能檢控但屬家庭成員間暴力個案作出分類,在檢討法律時作定罪、量刑的參考;亦可在服務介入上,針對不同家暴類型調整服務。

她表示就算未定性為家暴罪,倘有懷疑的求助個案,婦聯勵苑都開放予受害人暫住,2017至2018年,勵苑跟進157宗家庭個案,來電查詢239宗;今年1月,有30人入住,院舍長期爆滿,而中途宿舍則可騰出空間支援。

她又指出:婦聯有不少跟進個案,以新來澳家庭及團聚家庭為主,倘與局方所掌握數字相若,她認為需要加強對同類個案的教導和支援;而在申請居留權及經濟支援上能否調整,都值得探討。黃潔貞指出:有個案顯示,新來澳家庭發生的家暴,施虐者是唯一經濟支柱,受虐者在居住房屋上有困難,政府需檢討後續支援措施、特別許可情況。

對局方將家暴定義為「實施過程行為對受害者身體、精神或性進行持續虐待」,黃潔貞重申,政府在立法會調整法案時指,只要屬家人間作出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已屬家暴,當中沒有「重複性」或「持續性」規定。法律生效後,她所接觸的求助個案都能根據《家暴法》對「家暴」定義作出分類,她促請有關當局引述法律時,應多加留意措詞,避免社會對法律有錯誤認知。

取自2019年2月13日市民日報P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