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8.29 力報專欄–落實暫住置換房制度 加快都市更新

近日,政府開展《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諮詢,此制度立法後將是繼《重建項目稅務優惠法律制度》後,另一與都市更新「斬件」立法有關的例子。由於當局表明暫住房及置換房不會佔用原先公屋規劃土地,減少社會爭議;這對解決本澳3,000多幢30年以上樓齡的殘危樓宇,以及未來受重建影響業權人的居住問題有重要意義,社會應充分給予意見以助立法。

政府2016年首次提出暫住房概念,歷經社會及都更會兩年時間討論,倘若順利開展,將是都更工作的一大進步。然而諮詢仍有不少細節尚待釐清。例如為提高受影響業權人的誘因,當局指置換房的興建會高於現有公屋標準,但現時商品房標準未明,到底高於多少,是建築面積、材料還是在設施上?而且置換房牽涉到海一居業主,當局有必要解釋及收集意見,才能給予受重建影響業權人,以至海一居業主信心,加快都更進程。

此外,當局指暫住房及置換房在售賣前屬公共房屋,由都更公司作出租、出售及管理,但招標興建是由都更公司還是房屋局負責並未提到,倘若兩者分開處理會否減慢效率?參考鄰近香港的市建局,其包辦大部分都更與重建工作甚具效率,值得當局參考。落實都市更新還需要多方面配合,本人再次促請當局繼續急舊區居民所急,勿讓都更受研究所拖延,盡快成立都更公司,並先行落實都更會中已有共識的工作,早日實現市民對都市更新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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