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18 力報專欄–規管旅客入境轉外僱 必須與其他法規配合
|近日,勞工事務局向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引介「關於非居民以旅客身份入境轉為外地僱員的修法事宜」,建議日後以工作為目的入境之非本地居民,須在入境前取得僱主向相關部門發出的申請來澳工作憑證,才能以外地僱員身份在澳工作。有關修訂源於要糾正家傭亂象,但歸納本澳家傭問題涉及多個方面,單靠修改上述法例實無法根本糾正有關問題,甚至可能造成反效果。
雖然現行法律有容許外地人持旅遊證來澳搵工的漏洞,無法確保外傭的服務質素、技能水平及職業操守,影響職介所生存空間,也令社會承受著治安隱患。但過去本人已提醒政府在有意修訂相關條例時,必須要將其他包括《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及《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等一併修改,可惜卻一直只聞樓梯響。根據過去跟進相關議題的經驗,修法必定會引起眾多家傭僱主請人難、請人時間長、職介費提升及「隔山買牛」等問題。
因此,實施禁止旅客搵工沒有其他法律配套,做到聘請外傭各項環節都能環環相扣,對僱主來說是缺點多於優點。本人促請當局必須針對外傭的特殊性,全面檢視《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及《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等相關法律,甚至應訂立聘請外傭的專門性法律。在禁止旅客搵工前,更必須做好與家傭輸出國的溝通,讓這些國家正式容許國民從事家務僱員工作,避免本澳外傭市場出現人資斷層,縮短聘請程序和時間,並提升外傭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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