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4 力報專欄 – 修改職介所法規需要與其他法律同步   

月初,修改《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的法案在立法會上一般性表決通過,是自1994年後首次對該法律進行修訂。有關法案明確規範發出職業介紹所准照所需的要件、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完善收費制度、處罰及監管制度等,明確地推動職介所提供優質的服務及行業健康發展。

然而,現時本澳外僱人數眾多,當中僅有部分是經職介所進行介紹。現時單純只加強規管職介所,但同一時間卻未有杜絕讓旅客自行來澳轉外僱的漏洞,恐怕《職業介紹所業務法》修改後會造成一定的副作用,既使職介所的經營造成困難,又無法真正解決現時旅客搵工的亂象,以及外僱質素參差的情況。

當然,要讓職介行業質素提升,加強對僱主的保障,《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的修法是有其必要性,但正如經濟財政司司長所言,不能單憑規範職介所便可全面堵塞現有漏洞,需採用組合拳,才可完美處理。因此,本人促請政府在細則性討論時需多加考量現有社會環境,以及法律生效時能否與其他配套措施及時配合,特別是就旅客自行入境搵工的情況修訂相關出入境條例及《聘用外地僱員法》等法律。這才能令《職業介紹所業務法》修改後,職介所有健康的營商環境,而又可以保障到僱主以合理的費用,聘請到技能到位,職業操守合乎的外僱,達到政府、職介所及僱主三贏的局面。

直選立法議員、「共建好家園協會」理事長 黃潔貞(逢周一至五刊載/ 每天由不同評論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