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0 議員促全面檢討消委會職能
|對於譚司透露對消委會角色重新定位的構想,議員黃潔貞表示認同,但不同意“對實施多年的《消費者的保護》等法律未必需要修訂”的意見。認為應乘重新定位消委會角色之機,全面檢討消委會職能及相關法規,尤其不能讓消委會的職能僅停留於“格價”之上,未能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職責。
借鑑鄰埠月測產品
黃潔貞指出,近年本澳社會及鄰近地區的日常生活必需品,接連出現不同的問題,鄰近地區的消費者委員會,每月都會對數種產品進行測試。反觀本澳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主要在於關注產品的價格和處理投訴個案之上,而每年只會對數種產品進行抽查,次數並不頻密。比較之下,居民有感鄰埠消委會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上更具主動性、專業性和權威性,值得本澳借鏡。當局有需要調整本澳消委會職能,以回應社會的訴求。
消保法十六年無改
此外,本澳對消費者的保障法律即《消費者的保護》自一九八八年頒佈後,最近的修改是一九九八年,至今已達十六年之久。加上國際上對產品含有的化學物質成份的管理日新月異,縱然本澳在二○○八年訂定了《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以及第1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認可若干產品的安全標準》中的安全標準,用以對產品安全作出監管。然而,上述的規定未對所有產品制訂認可的安全標準,如服裝及鞋類等居民日常生活用品。因此,當局除了有必要訂立定期檢討安全標準,避免標準落後於國際水平外,亦應從速檢討現時的法規,盡快為服裝及鞋類等尚未訂立進口安全標準的產品立法。
為確保輸澳產品的品質及安全更全面,她認為當局宜在重新定位消委會角色的同時,一併檢討消委會的職能,讓消費者得到更好的保障。而面對市場日新月異的經營手法以及產品、服務的變化,消委會亦應主動向政府提出現存的政策或法制漏洞,以及提出改善建議,使政府能從源頭上掃除消費的危機及陷阱。
(2014.04.10 澳門日報 A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