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1 填補法律缺口 維護女性尊嚴
|議員黃潔貞認為,性騷擾和非禮現象在澳門隱蔽但又普遍存在,不論男或女,都有被性騷擾的可能。而女性因體格弱小,心理相對脆弱等因素的影響,在受到性侵、性騷擾及非禮後的難堪和身心受到的傷害程度尤甚。
她指出,現今女性受到性侵、性騷擾及非禮的機會比以前大大增加。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本年首季的資料,本澳2012年度立案的性犯罪案件中,強姦案上升至廿七宗,同比增加八宗,顯示有上升趨勢。檢察院官員亦在媒體表示,相對外地一些非禮行為多數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地方發生,澳門揭發的非禮個案通常是在娛樂場、大型酒店或食肆內發生。而舉證困難、司法程序代價大、怕被報復等原因,導致非禮、性騷擾等案件時常會被隱藏,盡快填補非禮和性騷擾的法律空白,無疑是對女性最有效的保障。
然而,目前非禮及性騷擾行為只能用《刑法典》的“侵犯名譽罪”中“侮辱罪”起訴,但因“侮辱罪”為私罪,必須由被害人聘請律師自行提起訴訟,被害人要向檢察院表示追究,待檢察院完成偵查後則需告知被害人,並需要自行聘請律師撰寫起訴書及代理訴訟,另外檢舉人或被害人得成為輔助人才可提出自訴。繁複的法律程序大大影響被害人舉報的意欲和勇氣,讓不法之徒逍遙法外。
此外,被害人在報警起訴嫌疑人時將要面對一系列的調查程序,被害人需要向不同部門或人員,不斷複述受害過程,對被害人而言可謂是二次傷害;特別是部分施暴者甚至故意把性犯罪過程拍攝及存檔,對受害人而言無疑是加重的傷害,這些經歷更是對她們的心靈極大創傷,往往因此衍生其他心理問題。
環顧鄰近的中國內地和台灣,內地《刑法》明確規定了猥褻婦女兒童罪,並將「性騷擾」這一概念寫進了《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中。台灣則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性騷擾防治法》,最高可處以十年徒刑,其「性騷擾」定義已涵括了猥褻、非禮等概念。為維護女性的尊嚴及權利不被侵犯,迫切需要就性騷擾非禮等行為立法規範以加強女性安全保障。
她質詢當局,在過去6年間,在猥褻、非禮及性騷擾等立法工作進展如何?當局是否同意透過修法對有關行為的刑罰予以加重?當局會否考慮簡化相關的報案流程和偵查程序,一次性地為受害人處理筆錄和容許受害人在法院使用視像系統作供,以減低案件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2014.06.11 濠江日報 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