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11 議程前發言—促釐清經屋資格爭議,保障家庭合理居住權益

上月房屋局指有61個家團因預約買受人、其配偶或家團成員在澳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已被解除或正進行解除買賣預約合同的法律程序 [1]。房屋局公開回應指收樓的做法,旨在確保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利用。但有受影響家團卻主動反映主因是經屋做契時間過長,他們發生婚姻或繼承等家庭變化,即使已經完全跟隨房屋局的指示處理和申報家庭變化狀況,仍然被房屋局解除買賣預約合同,對此並不接受。同時,更有未立契的經屋業主擔心不知將來局方還會用什麼條文因不同理解而收樓,令居民人心惶惶。

事實上,過去曾有經屋家團被延誤做契十多年,房屋局指因該家團結婚而收樓,最後當事人向廉署申訴,最終獲得勝訴。新聞局的新聞及房屋局問題集中,亦曾表示如不把配偶加入申請表內,必須填寫相關申請表格,指明更改婚姻狀況為已婚,並遞交“配偶不屬於家團的組成部分聲明書”及授權房屋局向其他部門查核其資料之聲明書。若為“分別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倘家團代表不申請增加配偶為家團成員,不影響家團代表申請取得經濟房屋的要件。在法律條文未曾改變的情況下,房屋局面對類同的個案,卻有截然不同的取態及法律見解,令居民根本就無所適從。因此,當局應檢視現時收樓的決定是否完全合理,有需要儘早釐清當中責任,認真檢查當局在有關程序上,有否瑕疵或不公的情況;呼籲政府不應事事都推到行政程序處理,既勞民傷財又浪費公帑,更造成市民與政府的對立。

住屋作為家庭發展的重要元素,政府為解決居民這一實際需要而興建經屋,但倘若家團成員因等候上樓,以致長期無法結婚或繼承,是間接限制了居民的家庭生活,似乎與原意有所矛盾,更忽視了居民的家庭發展需要,明顯抵觸《家庭政策綱要法》。為此,未來對經屋法作出相關修定及興建公共房屋都應按《家庭政策綱要法》的指導思想,當中應考慮家庭在改善及發展前景上的需要,創造條件使每一家庭都可擁有一住所,而其面積及其他要件,必須適當地符合保留隱私及私人性的正常家庭生活的要求,避免因住屋問題而對家庭和諧產生不利影響。

為此,本人建議儘快對被取消做契資格的個案逐一審視,仔細檢視當中有否涉及程序上的瑕疵;同時儘早以居民權益為依歸,對經屋法作出相關修定,釐清資格認定的條件及程序,避免日後出現更多的同類爭議。此外,最重要是必須加快經屋的做契效率與興建進度,讓市民能居有其所,安居樂業。

  1. 2017年3月24日,澳門日報,A01版,61家團解除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