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9 力報專欄—促完善公屋制度以符合家庭需求
|本澳房地產價格和租金長期居高不下,公共房屋成為不少尋求安居樂業居民的期盼。而近日指有61個家團因預約買受人、其配偶或家團成員在澳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已被房屋局解除或正進行解除買賣預約合同的法律程序,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雖然按照公平原則若申請家團真是有樓人士,房屋局經審查後決定解除經屋合同,做法合理,亦讓公眾清晰申請經屋必須遵守法律,但對於這61個案當中是否會涉及因經屋做契時間過長,使部分居民家庭產生變化而失去資格,值得當局深究。
事實上,過去經屋做契時間過長,令部分家團成員因結婚、繼承住宅物業的部分業權等變化,而被房屋局取消做契資格的情況已時有發生。雖然今次61個個案當中有多少是屬於此一情況,社會大眾不得而知。但婚姻結合與生老病死屬正常的家庭現象,倘若因此而失去居所,似乎是忽視居民的家庭發展需要,同時抵觸了《家庭政策綱要法》的基本原則,當局有責任對被取消做契資格的個案,逐一進行詳細的分析和了解。
房屋局依法施政屬無可厚非,但住屋問題牽涉甚廣,對於家庭和諧有重要的影響。為此,本人促請當局必須加快做契的行政效率,並完善修訂《經屋法》的相關條文;同時加快及加大經屋供應量,避免因住屋問題而窒礙了居民的家庭發展健康。
(2017-3-29力報專欄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