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揭發在“萬九”經濟房屋的家團中,至今有六十一個家團因預約買受人、其配偶或家團成員在澳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已被解除買賣預約合同或正進行解除買賣預約合同的法律程序。議員關注當中會否涉及經屋等候做契期間繼承物業等特殊情況。
合理利用公屋資源
房屋局昨發出新聞稿表示,根據《經濟房屋法》規定,經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五年,直至簽訂買賣公證書(俗稱“做契”)之日前,不能在澳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否則將被解除所購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
房屋局在做契前,會依法要求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遞交所需資料,包括婚姻狀況聲明書,並透過有關部門核實相關人士及其配偶在澳門持有物業的情況,以及逐一審查每一申請個案,確保公共房屋資源合理利用。
做契需時家團變動
對於有六十一個案將被解除經屋合同,議員黃潔貞受訪時表示,按照公平原則,若申請家團真是有樓人士,房屋局經審查後決定解除經屋合同,做法合理,亦讓公衆清晰申請經屋必須遵守法律。但她希望房屋局進一步分析個案,當中會否涉及因經屋做契時間長,親人離世繼承遺產等問題而導致不符合資格,並非有意違法。
黃潔貞稱,居民申請經屋有需求,建議當局加快做契的行政效率及加大經屋供應量,讓申請者不會因為輪候時間長,家庭狀況出現變動而影響申請資格。
因應情況設法解決
本澳經屋做契緩慢,期間有家庭成員結緍或繼承物業而遭解除經屋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亦引發社會關注。廉署的工作報告曾披露,有申請者○三年聯同妹妹購入一經屋單位,其妹在等候做契期間結婚,與配偶另置新居。申請者至一三年才收到房屋局通知解除經屋合同,後申訴得直,獲重新簽署經屋合同。另有個案在等待做契期間,因繼承取得物業的部分業權,亦被通知解除合同。故議員們一再建言房屋局因應特殊情況,提出可行的解決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