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0 書面質詢—促完善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政府部門的資訊公開程度低一直為外界所垢病,為此過去本人曾在書面質詢中指出當局應開放更多資訊,以體現過去一直強調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 [1],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數據及研究報告等,但當局在回覆中僅表示《行政程序法典》已為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以及會持續研究等說法,並無正面回應如何解決有關問題。而行政機關認定為“機密”的事項,均可拒絕公開相關資訊、數據及研究報告等,難免令外界產生不必要的揣測,不利居民監督政府施政。

以日前行政長官批示制訂《關於公開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成效的指引》為例,凡“考察”和“研討會”的出外公幹,負責組織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在六十日內在網上公開成效報告,以減少社會憂慮公帑被濫用的情況 [2]。但指引中同樣准予部門用“機密”方式申請豁免公開,而何謂“機密”又未有明確的定義,令外界擔憂會削弱指引的效用。另外,當局在回覆本人書面質詢時表示,《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各部門在進行政策諮詢後,需於180天內公佈諮詢結果,保障市民的知情權,以及向公眾提供適時及充分的資訊 [3],但事實上,如以往性搔擾立法等諮詢並無在規定期限內公佈,令後續立法進度受阻。為此,當局有必要思考如何完善有關資訊公開的制度,以提升政府形象。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雖然《行政程序法典》有規定政府部門對公眾有開放行政原則,但卻對公開資訊的標準無清晰定義,行政機關可以“機密”為由拒絕公開資料。請問當局對於有關開放資料中的“機密”定義為何?如何避免有關機制被濫用?
  2. 以往曾發生行政機關拒絕或拖延資訊公開的情況,令市民知情權受到阻礙。未來政府如何確保《關於公開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成效的指引》或《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等涉及資訊公開的規定,必定能得到落實?
  3. 《關於公開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成效的指引》指公開有關資訊是為了促進公眾與政府溝通並參與政策討論,提出具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4]。那麼對同樣涉及公帑支出的調研報告,以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數據及研究等,未來會否制定相同的指引,開放讓公眾監督成果,回饋意見?

[1]. 黃潔貞︰《書面質詢­­—促開效更多政府資訊,落實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

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05/2016/16-1018c.pdf

[2]. 2017年1月12日,澳門日報,A01版,《公僕出差成效須公開》。

  1. 3. 行政公職局︰《關於立法會黃潔貞議員書面質詢回覆》,

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05/2016/16-1140c_16-1018.pdf

[4]. 第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公開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成效的指引》,

http://bo.io.gov.mo/bo/i/2017/02/despce_cn.as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