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陳司:性騷擾罪定義清晰

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刑法典》法案,法案引入「性騷擾罪」、「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等。有議員擔心性騷擾的定義界限,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性騷擾罪」必須符合幾項要素,包括必須違背被害人意願下實施,且行為人出於故意,以及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對於有議員認為言語、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仍按「侮辱罪」阻嚇力不大,陳海帆稱,以刑法入罪是最後的懲罰方式,目前「侮辱罪」可保護有關當事人。

列席會議的陳海帆於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增訂三項新罪狀,一是建議引入「性騷擾罪」,將實際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二是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規定接受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賣淫服務的人須負上刑事責任,建議將該罪定為公罪。三是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建議將該罪定為公罪。亦建議將該罪納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黑社會實施的罪行列表中。

法案亦修訂部分性犯罪的罪狀,包括修訂「強姦罪」、修訂「性脅迫罪」,在不同的罪狀上,對性交及肛交的刑幅和對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的刑幅作同等處理,調整部分性犯罪的性質(公罪或半公罪),以加強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對被害人的保障,以及修改性犯罪的一般加重制度,以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及特別脆弱的人士等。

議員黃潔貞關注語言、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未納入是次修法範圍,只是按「侮辱罪」起訴,未必起到阻嚇作用,政府有否有效提供支援及保障?陳海帆回應稱,言語、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以刑法入罪是最後的懲罰方式,目前「侮辱罪」可保護有關當事人,社工局會提供相關支援,警方亦會通過訴訟程序,讓受害人加強信心提告,令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懲罰。她又稱,明白今屆立法會會期的時間緊迫,會盡全力與委員會合作,盡快完成審議工作。

對於議員黃潔貞希望法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海帆表示,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法案在規範上比較嚴格,希望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法案修訂第172條,將被害人由原規定的12歲提升至16歲,是加大對未成人的保護,基於被害人利益(原規定為公共利益)的特別理由,有必要開展訴訟程序時,檢察院依職權須對具半公罪性質的性犯罪開展訴訟程序。

法案獲出席的29位議員贊成一般性通過,將交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

(2017.01.05 市民日報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