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0 力報專欄—支持依法收地善用土地資源

現時政府收回部分超出批給時限的土地,充分體現了現行《土地法》避免土地囤積、促使承批人有效發展土地的立法原意。若利害關係人認為政府收地違法,可向法院提出訴訟,由法院審議相關個案。故政府依法收地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及正面反響,可見《土地法》得到大多數居民的支持和肯定。

政府依法收回沒有如期發展的土地,一方面可以利用有關土地發展公共服務設施,或公共房屋,有利本澳社會整體發展;另一方面,亦能讓其他承批人正確認識《土地法》,以及顯示特區政府在有效使用土地方面的決心。

而近期有議員針對《土地法》提出解釋性提案,提案包括建議擴大《土地法》第104條第五的限制,將土地批給期和利用期兩線劃一,可以申請延長及終止,這已經觸及新舊《土地法》中25年批租期的死線,實際等於修法。因此,個人理解這已屬於政府政策提案,需取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才可提交立法會大會討論。市民憂慮若《土地法》進行解釋或修法,可能會令現時暴露在陽光下的土地批給程序出現隱憂。此外,現行《土地法》在批給程序上引入「全程公示」制度,令社會能監督和了解公有土地的運用,提升政府施政的透明度,符合社會大眾對保護公有資產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