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7 議程前發言—修訂《家庭政策綱要法》提升家庭功能

2014年便是聯合國訂定「國際家庭年」的二十週年,亦是本澳《家庭政策綱要法》實施的二十週年。然而,在過去這二十年間,本澳不同政府部門間所推行的政策和措施,並未充分體現《家庭政策綱要法》的指導作用。因此,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有需要加強《家庭政策綱要法》的指導作用,並適時修訂《家庭政策綱要法》。

聯合國訂定1994年爲「國際家庭年」,訂定目的是希望促使全球持續關注各國家、各地區的家庭情況,提高社會對家庭問題的警覺性,以及作出適當的行動。而聯合國更把工作重點集中在探索家庭政策和策略上,期望確保居民能夠在家庭與工作之間取得平衡,促進社會的融合和代際之間的團結。

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當家庭中的支柱成員未能發揮應有的功能時,必然影響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及成長,間接會危及社會的穩定發展。而根據不同的資料顯示,人口老化、雙職家庭和單親家庭增加、離婚率上升及生育率低等問題,正逐步影響本澳家庭成員原有功能的發揮。其中受傳統的觀念影響,女性依然是家庭照顧者的重要角色。但回歸後本澳產業結構發生根本性轉變,失業率持續偏低,本地就業居民中女性約為13萬多,佔整體的47.7%。為了加強對雙職家庭的支援,於2011年已有團體提倡家庭友善政策,藉此讓雙職工可以透過政府的政策平衡工作與家庭,減少因家庭狀況的進一步惡化,對社會造成更大的負擔,影響澳門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在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也指出,政府將持續關注家庭友善政策,激活婦女參與能力,倡議和諧家庭及社區等。一年過去,社會上繼續推動家庭友善政策的推動,但卻未見有關當局的實質措施。因此本人促請政府成立 ”家庭友善政策關注組” 加強對家庭問題的關注和研究,將家庭政策納入公共政策體系,建立具有澳門特色的家庭支援體系。

同時,《家庭政策綱要法》(下簡稱為《綱要法》)頒布至今已近20年之久;《綱要法》共有五章二十三條,是用於保障本澳居民家庭生活的法律。《綱要法》中涉及的範疇眾多,包括工作、房屋、衛生和教育等,其主要負責執行《綱要法》的行政部門為社會工作局,而社會工作局亦推行了不同的政策,使設立《綱要法》的目的得以落實。然而,特區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門在制定其範疇的政策時,但卻無法體現《綱要法》的目的,亦使本澳家庭的功能日漸消退。

本人認為特區政府各行政部門在制定不同範疇的法律及政策時,未有充分考慮不同家庭的實際情況,導致部分居民認為法律及政策無法真正幫助他們,相信這與《家庭政策綱要法》的指導性功能薄弱不無相關。例如:一. 居民申請部分政府服務或資源時,雖然以家團為申請單位,但對居民來說卻相反地造成困擾;二.《勞動關係法》中,缺乏家事休假和餵哺母乳的餵哺時間等,不利於居民履行其家庭職能;三.部分行政部門的政策對全職家庭照顧者缺乏保障,未能保障及反映家庭勞務具有尊嚴以及社會和經濟價值。

因此,本人促請當局重新檢視《家庭政策綱要法》,把家庭友善政策加入《綱要法》中,並適時修訂《綱要法》的相關規定,使《綱要法》的指導性,擴展至不同的政策及措施中,使澳門家庭的功能得以發揮,與居民共同創建一個幸福宜居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