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2 議程前發言—以民為本,促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居民經常反映本澳當前物價高居不下,持續高漲,按比例本澳的多種生活用品、食品及燃料等物價都高於鄰近地區。居民更多次批評本澳存在壟斷經營、聯合定價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行爲,令市民要 ”捱貴菜”、”捱貴肉”及”捱貴氣”等等。加上現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沿用20多年,漏洞多多,此法更無賦予消委會足夠的職權,令消委會淪為「冇牙老虎」,轉身變為「格價專家」,未能發揮平抑物價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讓市民為此怨聲載道。
日前政府公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津制度諮詢》總結報告,當中回應了社會對現時“消保法”的不足之處,其工作小組認同本澳有需要就濫用市場優勢、聯合定價和囤積等禁止不公平交易等行為進行立法的意見,而消委會亦表示希望未來可以改變角色及功能,更好保障市民的消費權利。為此本人敦促政府要立下決心,盡快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修法的具體方向與日程;同時更要盡快把《反壟斷法》及《公平競爭法》的立法工作,提到議事日程。
此外,綜觀諮詢總結報告雖摘錄了居民的意見,但在分析及總結中未全面回應居民的意見。故本人提出以下建議:
- 本人認同政府加強監管濫用市場優勢及聯合定價等相關行為,疑引入對有關行為處以高額的行政罰金,甚至影響其牌照存續及申請,無疑這兩項並行措施會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但本人亦建議對於重覆違規的個案,更可引入撤銷營業牌照的規定,以加強阻嚇性。
- 現時消委會受職權所限,令消費者現時遇到商品貨不對辦或不正當營商行為時,需透過《民法典》追討損失,但追討過程費時失事,降低了居民的追訴意慾。雖然當局已優化調解程序及轉介至仲裁中心處理,但仲裁中心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方可進行仲裁,當出現消費權益爭議而店舖不願意進行仲裁時,消費者委員會則無法作出有效的跟進;消費者只可自行透過民事訴訟追討,實難以有效保障消費權益。為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本人促請當局在這次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檢討消費者委員會職能的時機,必須提升消委會職能,付予其更大的行政權限,引入強制仲裁及提供一站式服務解決消費爭議,讓消委會可以主動作出調查及跟進,避免消費者承擔自行追訴之苦,真正提升消費者保障自身權益的動力。
- 從全球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趨勢看,產品安全性、新型產品及服務、廣告誤導、網上支付、消費信貸等維權範圍越來越廣闊:本人認為本澳消委會可借鏡中國新實施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協會可以作爲公益訴訟主體,對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1],讓消委會可統一為市民追討消費權益。
- 針對越來越多人質疑在有關電訊、廣播及美容等服務的標準合約預先設定的合約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此外,居民亦期望對有意誤導及具欺騙性的不公平營商手法市場進行監管。本人建議當局應更多地研究及考慮,將現時本澳各種有關的法律進行整合,統一訂定打擊不公平營商手法的法例,以便消委會及消費者對不良營運商進行追討。
[1]《解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http://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479